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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邊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和《榆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榆政發〔2012〕67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縣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受理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6、履行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
                    1、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公室、法制、監察、信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包括下列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關于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情況;
                    2、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情況;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
                    4、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情況;
                    5、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情況;
                    6、籌資籌勞情況;
                    7、社會救助情況;
                    8、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四)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五)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七)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一)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定邊縣人民政府網站或本行政機關的互聯網網站、政務新媒體上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蚶脠罂、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5、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6、其他便于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定邊縣人民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告欄或查詢場所。

                    四、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政府信息依法屬于其部門、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開的,可以設立集中接收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做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六)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七)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五、監督和保障

                    (一)縣政府辦公室和縣監察局每年對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考核工作應當每年進行。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三)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職能;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縣其他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姓䴔C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ǘ┬姓䴔C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ㄈ┮蛘畔⒐_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ㄋ模┱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ㄎ澹┢渌枰獔蟾娴氖马。

                    六、附則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定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15日